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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电子报实时通过手机APP、网站免费阅读重大财经新闻资讯及上市公司公告发布日期:2024-04-10 13:48:28 浏览次数:

  三方可以以本协议为基础,根据需要就实际发生的产品供应交易单独签署具体的产品协议(以下称“具体产品协议”)。每份与乙方单独签署的具体产品协议,于适用时,均需遵守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关于申报、公告的规定。每份具体产品协议应当载明必要的产品供应内容,并于任何重大方面符合本协议的各项约定。

  在具体产品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并经具体产品协议方同意,具体产品协议可以调整,但该等调整需遵守一般商业惯例并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将会以正常商业条款进行。上述具体产品协议将于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并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

  按乙方上市地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协议项下的关联交易须制定交易金额的年度限额。若某年度该等交易的实际发生额将超出乙方适当审批程序已经批准的该年度限额,则乙方将根据上市地监管规定及时进行公告和/或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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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协议应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经乙方股东大会批准,于2024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生效之日起三年。

  3、如任何一方(以下称“违约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并且违约方在其他方(以下称“守约方”)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构成违约行为,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做出补救,而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做出补救,则守约方可即时终止本协议;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不能补救,守约方可即时终止本协议;

  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协议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协议。

  在本协议终止前,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本协议三方可以共同商讨签订新的产品互供框架协议,以保证本协议终止后协议三方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

  1、该关联交易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是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提升市场竞争力。

  2、中石化集团、中石化股份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具备向公司及时交付标的物、提供服务或支付合同款项的能力,无法履约的风险较小。

  4、该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2024年1月1日至披露日,公司与中石化集团、中石化股份公司累计已发生产品互供类关联交易金额为10,315万元。上述关联交易均属于日常关联交易,在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范围内。

  1、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已将该议案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中石化集团、中石化股份公司签订产品互供框架协议,符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业务开展,是合理的、必要的。交易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之产品互供框架协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为规范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股份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之间有关水、电、通讯网络、物业管理、信息系统、采购以及检测等相关服务事项的交易,公司与中石化集团、中石化股份公司签订《综合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为框架协议,未对交易事项的具体细节及交易金额进行约定。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关联交易的发生额度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中石化集团是公司控股股东,中石化股份公司是中石化集团控股上市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3、2024年3月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董事会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石化集团、中石化股份公司签订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在表决该项议案时,张锦宏董事、关晓东董事属于关联董事,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5、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6、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营范围:组织所属企业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运(含管道运输)、销售和综合利用;组织所属企业石油炼制;组织所属企业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组织所属企业石油化工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经营活动;实业投资及投资管理;石油石化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建筑安装;石油石化设备检修维修;机电设备制造;技术及信息、替代能源产品的研究、开发、应用、咨询服务;进出口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瓶装燃气经营(限取得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安全管理(限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铁路运输;港口经营;食用盐生产、批发、零售(限取得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不在本市经营);食品添加剂制造(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住宿(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火力发电(不在本市经营);电力供应(限分支机构经营);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危险化学品经营(限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油气勘查;石油的开采(开采地区及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限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保健食品(限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卷烟、雪茄烟的零售(限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零售;道路运输(限分支机构经营,经营范围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准);石油炼制;重油、橡胶及其他石油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和产品的生产、销售、储存;日用百货便利店经营;彩票代理销售、委托代理收取水电费、票务代理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汽车清洗服务;石油石化机器、设备的制造、监造、安装;石油石化原辅材料、设备及零部件的采购、销售;技术及信息、替代能源产品的研究、开发、应用、咨询服务;承包境外机电、石化行业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汽车维修装潢服务;沿海工程辅助作业;溢油应急、安全守护、船舶污染清除作业;专业技术服务业中质检技术服务、环境与生态检测服务;货物运输代理;页岩气、煤层气、页岩油、可燃冰等资源勘探、开发、储运、管道运输、销售(不在本市经营);电力技术开发与服务;电力设施安装维护(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家具及建筑装饰材料(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家庭劳务服务(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仓储服务(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储气库设施租赁(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出租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润滑油、燃料油、沥青、纺织、服装、日用品、五金、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充值卡、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汽车、摩托车及零配件、机动车充电、电池、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石化集团、中石化股份公司向公司提供以下服务:(1)文化、教育、培训服务及其他相关或类似服务;(2)基础设施、应用软件等信息系统以及与之相关的必要支持和服务;(3)财务、人力资源及信息技术共享服务;(4)办公及后勤服务;(5)采购产品服务;(6)技术服务;(7)运输服务;(8)其他服务。

  公司向中石化集团、中石化股份公司提供以下产品和服务:(1)教育、培训服务;(2)非在职人员管理服务;(3)采购服务;(4)检测服务;(5)技术服务;(6)运输服务;(7)其他服务。

  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如在任何时候,政府定价适用于任何特定服务,则该等服务将按适用的政府定价提供。政府有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协定定价。

  招投标定价:倘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适用招投标程序,按照招投标程序最终确定的价格定价。

  市场价格:将按正常商业条款并基于下列方式厘定:独立第三方按正常商业条款在其日常业务运作过程中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管理层在确定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综合服务定价是否为市场价格时,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可比交易。

  协议价格:按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管理层在确定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综合服务的合理利润时,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可比交易。

  甲方一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二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本公司。本协议中,甲方一、甲方二全权代表其下属企业,乙方全权代表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但甲方一代表的下属企业不包括甲方二、乙方及其下属企业。

  甲方一、甲方二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提供的服务包括:(1)文化、教育、培训服务及其他相关或类似服务;(2)基础设施、应用软件等信息系统以及与之相关的必要支持和服务;(3)财务、人力资源及信息技术共享服务;(4)办公及后勤服务;(5)采购产品服务;(6)技术服务;(7)运输服务;(8)其他服务。

  乙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一、甲方二提供的服务包括:(1)教育、培训服务;(2)非在职人员管理服务;(3)采购服务;(4)检测服务;(5)技术服务;(6)运输服务;(7)其他服务。

  三方同意,乙方无须仅从甲方一、甲方二获得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供应,甲方一、甲方二亦无须仅从乙方获得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供应。

  三方可以以本协议为基础,根据需要就实际发生的交易单独签署具体的服务协议。每份与乙方单独签署的具体的服务协议,于适用时,均需遵守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关于申报、公告和/或获得其股东大会批准的规定(如适用)。每份具体服务协议应当载明必要的服务内容,并于任何重大方面符合本协议的各项约定。

  在具体服务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并经具体协议方同意,具体服务协议可以调整,但该等调整需遵守一般商业惯例并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将会以正常商业条款进行。上述具体服务协议将于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并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

  按乙方上市地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须制定交易金额的年度限额。若某年度该等交易的实际发生额将超出乙方适当审批程序已经批准的该年度限额,则乙方将根据上市地监管规定及时进行公告和/或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如适用)。

  本协议应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经乙方股东大会批准,于2024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生效之日起三年。

  3、如任何一方(以下称“违约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并且违约方在其他方(以下称“守约方”)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构成违约行为,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做出补救,而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做出补救,则守约方可即时终止本协议;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不能补救,守约方可即时终止本协议;

  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协议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协议。

  在本协议终止前,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本协议三方可以共同商讨签订新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以保证本协议终止后协议三方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

  1、该关联交易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是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提升市场竞争力。

  2、中石化集团、中石化股份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具备向公司及时交付标的物、提供服务或支付合同款项的能力,无法履约的风险较小。

  4、该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2024年1月1日至披露日,公司与中石化集团、中石化股份公司累计已发生综合服务类关联交易金额为3,501万元。其中公司向中石化集团、中石化股份公司购买水电等燃料动力574万元,购买物业管理、运输、工程等劳务服务629万元;公司向中石化集团、中石化股份公司提供加工、保运、检测、技术开发等劳务2298万元。上述关联交易均属于日常关联交易,在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范围内。

  1、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已将该议案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中石化集团、中石化股份公司签订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符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业务开展,是合理的、必要的。交易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之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为规范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股份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之间有关科技研发合作或服务事项的交易,公司与中石化集团、中石化股份公司签订《科技研发框架协议》。该协议为框架协议,未对交易事项的具体细节及交易金额进行约定。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关联交易的发生额度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中石化集团是公司控股股东,中石化股份公司是中石化集团控股上市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3、2024年3月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董事会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石化集团、中石化股份公司签订科技研发框架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在表决该项议案时,张锦宏董事、关晓东董事属于关联董事,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5、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6、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营范围:组织所属企业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运(含管道运输)、销售和综合利用;组织所属企业石油炼制;组织所属企业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组织所属企业石油化工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经营活动;实业投资及投资管理;石油石化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建筑安装;石油石化设备检修维修;机电设备制造;技术及信息、替代能源产品的研究、开发、应用、咨询服务;进出口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瓶装燃气经营(限取得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安全管理(限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铁路运输;港口经营;食用盐生产、批发、零售(限取得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不在本市经营);食品添加剂制造(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住宿(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火力发电(不在本市经营);电力供应(限分支机构经营);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危险化学品经营(限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油气勘查;石油的开采(开采地区及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限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保健食品(限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卷烟、雪茄烟的零售(限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零售;道路运输(限分支机构经营,经营范围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准);石油炼制;重油、橡胶及其他石油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和产品的生产、销售、储存;日用百货便利店经营;彩票代理销售、委托代理收取水电费、票务代理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汽车清洗服务;石油石化机器、设备的制造、监造、安装;石油石化原辅材料、设备及零部件的采购、销售;技术及信息、替代能源产品的研究、开发、应用、咨询服务;承包境外机电、石化行业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汽车维修装潢服务;沿海工程辅助作业;溢油应急、安全守护、船舶污染清除作业;专业技术服务业中质检技术服务、环境与生态检测服务;货物运输代理;页岩气、煤层气、页岩油、可燃冰等资源勘探、开发、储运、管道运输、销售(不在本市经营);电力技术开发与服务;电力设施安装维护(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家具及建筑装饰材料(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家庭劳务服务(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仓储服务(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储气库设施租赁(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出租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润滑油、燃料油、沥青、纺织、服装、日用品、五金、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充值卡、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汽车、摩托车及零配件、机动车充电、电池、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包括三方合作或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以下相关服务:由一方向其他方提供以下相关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许可;专利申请、维护、许可、转让以及其他科技研发类服务。

  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如在任何时候,政府定价适用于任何特定服务,则该等服务将按适用的政府定价提供。政府有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协定定价。

  招投标定价:倘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适用招投标程序,按照招投标程序最终确定的价格定价。

  市场价格:将按正常商业条款并基于下列方式厘定:独立第三方按正常商业条款在其日常业务运作过程中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进出口公司营业执照。管理层在确定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服务定价是否为市场价格时,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可比交易。

  协议价格:按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管理层在确定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服务的合理利润时,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可比交易。

  甲方一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二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本公司。本协议中,甲方全权代表其下属企业,乙方全权代表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但甲方一代表的下属企业不包括甲方二、乙方及其下属企业。

  三方在本协议下的安排,包括三方合作或由一方向其他方提供以下相关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许可;专利申请、维护、许可、转让以及其他科技研发类服务。

  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可以本协议的条款为基础,根据需要就实际发生的交易单独签订具体的科技研发协议。每份单独签署的具体的科技研发协议,于适用时,均需遵守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关于申报、公告和/或获得其股东大会批准的规定。每份独立的科技研发协议应当载明必要的内容,并于任何重大方面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各项约定。

  在具体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并经具体协议方同意,具体协议可以调整,但该等调整需遵守一般商业惯例,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将会以正常商业条款进行。上述具体协议将于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并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

  按乙方上市地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协议项下的关联交易须制定交易金额的年度限额。若某年度该等交易的实际发生额将超出乙方适当审批程序已经批准的该年度限额,则乙方将根据上市地监管规定及时进行公告和/或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本协议应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经乙方股东大会批准,于2024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生效之日起三年。

  3、如任何一方(以下称“违约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并且违约方在其他方(以下称“守约方”)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构成违约行为,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做出补救,而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做出补救,则守约方可即时终止本协议;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不能补救,守约方可即时终止本协议;

  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协议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协议。

  在本协议终止前,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本协议三方可以共同商讨签订新的科技研发框架协议,以保证本协议终止后协议三方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

  1、该关联交易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是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提升市场竞争力。

  2、中石化集团、中石化股份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具备向公司及时交付标的物、提供服务或支付合同款项的能力,无法履约的风险较小。

  4、该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2024年1月1日至披露日,公司与中石化集团、中石化股份公司暂未发生科技研发类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均属于日常关联交易,在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范围内。

  1、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已将该议案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中石化集团、中石化股份公司签订科技研发框架协议,符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业务开展,是合理的、必要的。交易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之科技研发框架协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为规范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股份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之间有关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租赁事项的交易,公司与中石化集团、中石化股份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租赁框架协议》。该协议为框架协议,未对交易事项的具体细节及交易金额进行约定。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关联交易的发生额度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中石化集团是公司控股股东,中石化股份公司是中石化集团控股上市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3、2024年3月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董事会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石化集团、中石化股份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租赁框架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在表决该项议案时,张锦宏董事、关晓东董事属于关联董事,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5、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6、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营范围:组织所属企业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运(含管道运输)、销售和综合利用;组织所属企业石油炼制;组织所属企业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组织所属企业石油化工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经营活动;实业投资及投资管理;石油石化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建筑安装;石油石化设备检修维修;机电设备制造;技术及信息、替代能源产品的研究、开发、应用、咨询服务;进出口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瓶装燃气经营(限取得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安全管理(限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铁路运输;港口经营;食用盐生产、批发、零售(限取得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不在本市经营);食品添加剂制造(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住宿(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火力发电(不在本市经营);电力供应(限分支机构经营);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危险化学品经营(限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油气勘查;石油的开采(开采地区及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限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保健食品(限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卷烟、雪茄烟的零售(限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零售;道路运输(限分支机构经营,经营范围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准);石油炼制;重油、橡胶及其他石油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和产品的生产、销售、储存;日用百货便利店经营;彩票代理销售、委托代理收取水电费、票务代理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汽车清洗服务;石油石化机器、设备的制造、监造、安装;石油石化原辅材料、设备及零部件的采购、销售;技术及信息、替代能源产品的研究、开发、应用、咨询服务;承包境外机电、石化行业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汽车维修装潢服务;沿海工程辅助作业;溢油应急、安全守护、船舶污染清除作业;专业技术服务业中质检技术服务、环境与生态检测服务;货物运输代理;页岩气、煤层气、页岩油、可燃冰等资源勘探、开发、储运、管道运输、销售(不在本市经营);电力技术开发与服务;电力设施安装维护(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家具及建筑装饰材料(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家庭劳务服务(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仓储服务(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储气库设施租赁(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出租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润滑油、燃料油、沥青、纺织、服装、日用品、五金、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充值卡、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汽车、摩托车及零配件、机动车充电、电池、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石化集团、中石化股份公司及其全权代表的下属企业拥有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以及房产。

  租赁土地中授权经营土地的租赁价格应考虑土地面积、地点、剩余使用年期来确定,其它性质用地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租赁房产的租金参照当地可比市场价格(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没有可比市场价格的,按照房产折旧、相关税金(含营业税金及附加、房产税)以及合理利润协商确定。

  签订的具体租赁合同将详细约定具体的租赁土地、租赁房产的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租赁期间,租赁房产的水、电、气、风、供暖、维修及其他与使用租赁房产相关的费用由供需各方协商并在具体租赁合同中约定。

  三方同意,对于按照协议的规定终止租赁部分土地使用权和/或房产的,乙方支付给甲方一、甲方二的总租金数应相应减少,具体由供需各方协商确定。

  甲方一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二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本公司。本协议中,甲方一、甲方二全权代表其下属企业,乙方全权代表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但甲方一代表的其下属企业不包括甲方二、乙方及其下属企业。

  甲方一、甲方二及其全权代表的下属企业同意将拥有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租赁土地”)出租给乙方及其下属企业。租赁土地的具体租赁安排由供需各方签订具体协议约定,租赁面积以实际租赁为准,具体协议约定应当符合本协议的原则和规定。

  甲方一、甲方二及其全权代表的下属企业同意将拥有的部分房产(含设施,以下简称“租赁房产”)出租给乙方及其下属企业。租赁房产的具体租赁安排由供需各方签订具体协议约定,租赁面积以实际租赁为准,具体协议约定应当符合本协议的原则和规定。

  甲方一、甲方二保证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土地和租赁房产不间断地享有独占使用权。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享有国家给予承租方应享受的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由于政策性搬迁所应该取得的相关补偿。

  租赁土地、租赁房产的租赁期限最长为20年,具体租赁期限由签订具体协议约定。

  如果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限,乙方应在签订的具体租赁协议之租赁期限期满之前至少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一或甲方二。

  甲方一、甲方二在收到乙方按前款发出的延长租赁期通知后,应同意该等延长,并应与乙方在前述租赁期限届满前签订新的租赁协议。

  三方同意,乙方可以在签订的具体租赁协议中租赁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终止租赁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和/或房产,但乙方须在其所要求的终止日前至少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一、甲方二。

  乙方应在租赁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租赁房产的房屋产权证所载明的用途范围内使用租赁土地和租赁房产。

  在租赁期内,乙方若要将租赁土地或租赁房产的部分或全部改作他用时,应书面通知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一、甲方二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该种改变。如同意,则甲方一、甲方二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批准手续。在取得批准后,乙方方可按改变后的用途使用租赁土地或租赁房产。

  租赁土地中授权经营土地的租赁价格应考虑土地面积、地点、剩余使用年期来确定,其它性质用地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租赁房产的租金参照当地可比市场价格(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没有可比市场价格的,按照房产折旧、相关税金(含营业税金及附加、房产税)以及合理利润协商确定。

  签订的具体租赁合同将详细约定具体的租赁土地、租赁房产的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租赁期间,租赁房产的水、电、气、风、供暖、维修及其他与使用租赁房产相关的费用由供需各方协商并在具体租赁合同中约定。

  三方同意,对于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终止租赁部分土地使用权和/或房产的,乙方支付给甲方一、甲方二的总租金数应相应减少,具体由供需各方协商确定。

  本协议应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经乙方股东大会批准,于2024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生效之日起三年。

  3、如任何一方(以下称“违约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并且违约方在其他方(以下称“守约方”)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构成违约行为,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做出补救,而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做出补救,则守约方可即时终止本协议;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不能补救,守约方可即时终止本协议;

  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协议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协议。

  在本协议终止前,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本协议三方可以共同商讨签订新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租赁协议,以保证本协议终止后协议三方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

  1、该关联交易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是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协议对公司与中石化集团、中石化股份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之间有关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租赁事项的交易进行了规范,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利于保证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2、中石化集团、中石化股份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具备向公司及时交付标的物、提供服务或支付合同款项的能力,无法履约的风险较小。

  4、该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2024年1月1日至披露日,公司与中石化集团、中石化股份公司累计已发生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类关联交易金额为61万元。上述关联交易均属于日常关联交易,在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范围内。

  1、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已将该议案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中石化集团、中石化股份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租赁框架协议,符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业务开展,是合理的、必要的。交易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之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租赁框架协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经公司八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定。会议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26日上午9:15至2024年3月26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1)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3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8、现场会议地点: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港A2座12层公司会议室。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4年3月11日发布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均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名称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本有限公司。

  上述议案均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计票结果公开披露。

  1、登记方式:现场、电子邮件或传线)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和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样本详见附件2)、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和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会议应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样本详见附件2)、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和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登记。传真和电子邮件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公司不接受电线、登记地点: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港A2座12层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1、股东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852”,投票简称为“机械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全部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时间为2024年3月2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3月26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以下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没有做出明确投票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审议事项有多项投票指示的,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投票。